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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月梅与郭桂枝、平顶山市镜冠煤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梅,郭桂枝,平顶山市镜冠煤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陈月梅,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生。被执行人郭桂枝,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生。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镜冠煤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英,经理。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桂枝、平顶山市镜冠煤炭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桂枝、平顶山市镜冠煤炭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桂枝、平顶山市镜冠煤炭商贸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