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0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0729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碧堂庙村三十组。法定代表人王军。委托代理人袁家俊,该公司职员。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昕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