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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与厦门鑫鸿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鑫鸿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鑫鸿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友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鑫鸿腾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4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厦门鑫鸿腾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鑫鸿腾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冰宁代理审判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靳 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