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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四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四初字第177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朱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女。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