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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0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程爱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军,十堰市天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259-1号申请执行人程爱军。被执行人十堰市天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万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崔彦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爱军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天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十劳人仲(2013)裁字第3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爱军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支付申请执行程爱军工资2253元、经济补偿金1750元共计4003元;2、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的各项社会保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十劳人仲(2013)裁字第32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