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郑灿诉李楠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468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8日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9日生一女李梦某。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差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已经与被告分居且在娘家居住半年以上,期间,经双方多次协商均未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尚未破裂。孩子现在太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9日生有一女李梦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时有争吵。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还有感情,且考虑到孩子较小,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双方在庭上的陈述为证。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构成的基本细胞,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建立文明、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要靠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矛盾,好好珍惜彼此对感情的付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虽然现在双方的婚姻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原、被告之间并无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在面对双方的矛盾时,原告应该好好珍惜彼此的缘分,珍惜家庭的完整;被告应注意沟通和理解,妥善处理家庭中的矛盾分歧。现双方的子女还年幼,其健康成长需要和睦的家庭环境,希望原、被告双方承担好为人父母的责任,妥善化解矛盾,提高生活质量,力争家庭生活早日步入和谐的轨道。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晓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袁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