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瑞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9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1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郑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飞云街道东垟村驶往瑞安市体育馆方向,0时15分许,途经瑞光大道55号前地段时被交警查获。当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涉案照片及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