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开民初字第0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与吴忠堂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吴忠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开民初字第033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责人高峰。委托代理人王慧。被告吴忠堂。委托代理人范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保险公司与被告吴忠堂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险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资产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史友军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人民陪审员 管金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