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知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维海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知民初字第28号原告周维海,男,汉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虎踞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本院受理原告周维海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周维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维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周维海负担(原告周维海已预交)。审 判 长 徐小菲人民陪审员 尤正先人民陪审员 白冰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杨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