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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凤楼与赵丽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风楼,赵丽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风楼,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陈桂荣,住吉林省长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丽杰,住吉林省长岭县。上诉人高凤楼因与被上诉人赵丽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凤楼及委托代理人陈桂荣、被上诉人赵丽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凤楼对本村“草甸子”经营权的来源以及承包时是否经村民民主议定决定不清,应在查实后依法裁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14)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第17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高风楼。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贾艳泽审 判 员  张 继代理审判员  李 铭代理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