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凤楼与赵丽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风楼,赵丽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风楼,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陈桂荣,住吉林省长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丽杰,住吉林省长岭县。上诉人高凤楼因与被上诉人赵丽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凤楼及委托代理人陈桂荣、被上诉人赵丽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凤楼对本村“草甸子”经营权的来源以及承包时是否经村民民主议定决定不清,应在查实后依法裁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14)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第17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高风楼。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贾艳泽审 判 员 张 继代理审判员 李 铭代理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