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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商初第5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方剑涛与楼永亮、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剑涛,楼永亮,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何旭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第520-3号原告:方剑涛。被告:楼永亮。被告: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亮。被告:何旭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剑涛与被告楼永亮、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何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剑涛于2014年5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剑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8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3883元,由方剑涛负担。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涂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