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苏建西与张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西,张凡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0193号原告苏建西,男,生于1973年4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工人。被告张凡文,男,生于1981年9月2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西诉被告张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西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建西以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建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苏建西负担。审判长 李大彬审判员 刘遵社审判员 张一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新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