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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国庆与秦军、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庆,秦军,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264号原告李国庆,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振云,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军,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刘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耿红建,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华,江苏省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庆诉被告秦军、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庆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李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立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玲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