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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王春、陶德均、唐登树、邱宗清申请执行泸县田巴凼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泸县田巴凼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被执行人泸县田巴凼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镇。关于王春、陶德均、唐登树、邱宗清与泸县田巴凼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四案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调解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2014)泸劳人仲调字第3号调解书、(2014)泸劳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县田巴凼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泸县田巴凼煤业有限公司在泸县石桥镇政府因按规定关闭煤矿应领奖励款70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进行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