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吴留祥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陈正洲、淮安市胜军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留祥,陈正洲,淮安市胜军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吴留祥,男,汉族,1975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明通,淮安市清浦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正洲,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被告淮安市胜军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胜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留祥与被告陈正洲、淮安市胜军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正洲、淮安市胜军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春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