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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友仙与深圳市中南小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友仙,深圳市中南小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45号原告许友仙,住址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龙景胜,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南小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振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0年1月13日。二、工作岗位:出租车驾驶员。三、合同签订情况: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深圳市出租小汽车员工承包合同》及《深圳市出租小汽车员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3日至2012年1月12日止。合同首页列有“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等内容。四、关于事故押金:被告确认收取原告事故押金42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及相关约定,原、被告之间除了成立劳动关系之外,还形成了承包法律关系。被告收取原告事故押金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约定,是属于承包关系中的行为。故,原告的该项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五、关于违章押金:被告确认收取原告事故押金3000元。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被告收取原告违章押金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约定,是属于承包关系中的行为。故,原告的该项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六、关于垫付的伤者急诊费:被告确认原告垫付伤者急诊费3000元,因原告仅提供了3000元的相关票据。原告称另外500元的票据为了报销已交给被告车队队长。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原告为伤者垫付急诊费是属于承包关系中的行为。故,原告的该项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七、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4)223号。八、仲裁请求:1、被告归还事故押金42000元;2、被告归还违章押金3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伤者急诊费3500元。九、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十、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事故押金42000元;2、被告归还违章押金3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伤者急诊费3500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友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桂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