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民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守才、王凤英与张守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守才,张守良,王凤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申字第0001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守才,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兴德,农民。(系张守才之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守良,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凤英,女,1961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张守良之妻)张守才与张守良、王凤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亳民一终字第00247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守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认为,张守才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守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过传之审 判 员 徐全义代理审判员 袁乾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权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