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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22日以对孩子的抚养权欲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红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宝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