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22日以对孩子的抚养权欲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红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宝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