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舟普执民字第7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蒋文华、虞珏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蒋文华,虞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普执民字第7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同济路118号。负责人黄伟,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伟、徐徐,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文华,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虞珏红,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普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是上述房屋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文华、虞珏红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28号海林名桂苑7幢802室房屋(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顾健龙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