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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武丽芳与高玉稳、济宁市建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丽芳,高玉稳,济宁市建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武丽芳。被告高玉稳。被告济宁市建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鹭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丽芳诉被告高玉稳、济宁市建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7.5元,由原告武丽芳负担。审判长  孔翠峰审判员  赵 珂审判员  祝士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