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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琳诉被告宝鸡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琳,宝鸡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宋琳,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路29号。委托代理人宋海泉,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路29号,系原告父亲。被告宝鸡市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王联社(经理)。本院在审理宋琳诉宝鸡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琳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琳撤回起诉。诉讼费126元,本院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宋琳承担。审 判 长  孙喜丹人民陪审员  程新萍人民陪审员  宋宝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