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达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冉某某诉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冉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0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向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维护家庭和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