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姚艳南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沙河市中天汽车队、姚双印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艳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沙河市中天汽车队,姚双印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姚艳南,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男,沙河市桥东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河,男,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邢台市钢铁北路275号。委托代理人徐佳,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沙河市中天汽车队。法定代表人赵喜林,男,该车队队长。地址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姚双印,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系车队职工。被告姚双印,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艳南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沙河市中天汽车队、姚双印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艳南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姚艳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艳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波审 判 员 张利三人民陪审员 赵彦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超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