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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胡通如与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通如,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522号原告:胡通如。被告: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文学。原告胡通如诉被告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5月1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胡通如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晶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