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行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瑞兰与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丰行初字第0011号原告张瑞兰,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师忠英,男,1945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在丰县凤城镇工农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胡清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菅峰,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涛。原告张瑞兰不服丰县医疗保险管理处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零星报销结算单(NO:ZX000006274880)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5月20日原告张瑞兰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兰负担。审 判 长 李念鑫审 判 员 李娇娇人民陪审员 李正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