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上海贝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南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上海贝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南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汤祥萍,陈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6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毅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阎士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贝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汤祥萍。被告上海南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健辉。被告上海华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苏锦平被告汤祥萍,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陈勇,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被告上海贝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南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汤祥萍、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季宇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