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商初字第7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房思玉与翟振杰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734-1号原告房思玉,男,1955年11月29日生,汉族,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被告翟振杰,男,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房思玉与被告翟振杰、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被告之一为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济南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炜炜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