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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8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营在亮与王德生、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在亮,王德生,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806-2号原告营在亮。被告王德生。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营在亮与被告王德生、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保证金15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森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