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谢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29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志泉审 判 员 李秀民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