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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谢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29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志泉审 判 员  李秀民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