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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刑再终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于军松、封峰贪污一案的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军松,封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连刑再终字第000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军松。辩护人:沈加楼,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封某。辩护人:秦大明,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军松、封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于军松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连刑二终字第0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6月27日本院以(2013)连刑监字第0009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群山、张春雷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于军松及其辩护人沈加楼,原审被告人封峰及其辩护人秦大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灌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2)连刑二终字第0121号刑事裁定。本案发回灌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刘 浦代理审判���刘井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李彦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