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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津海法商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中远集运美洲公司、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正栄汽船株式会社、光泽海事公司、Fulway International,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远集运美洲公司,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正栄汽船株式会社,光泽海事公司,FulwayInternational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津海法商初字第81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续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杰,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坚,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远集运美洲公司(COSCOContainerLinesAmericas.Inc)。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敏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冰,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栄汽船株式会社(SHOEIKISENKAISHA,LTD)。法定代表人:YUKITOHIGAKI,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蕾,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智勇,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泽海事公司(LUSTERMARTIMESA)。法定代表人:HIDEFUMIHIGAKI,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蕾,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智勇,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FulwayInternational,Inc.(又名Air-SeaInternationalLogistics,Inc.)。法定代表人:Shannno.liu,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楚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中远集运美洲公司、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正栄汽船株式会社、被告光泽海事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丽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曹克,代理审判员王会然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FulwayInternational,Inc.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准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34.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曹 克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吉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