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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亮与李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李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洪杰,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洪杰的收入或银行存款913,930.05元(其中欠款88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60.00元,保全费4,945.00元,申请执行费11,425.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审 判 员  姚铁民代理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红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