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吕浪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春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吕某因非法拘禁他人被拘留在玉林市第一看守所。期间,认识了因犯盗窃于2012年12月2日被拘留在该所的黄国熙(已判刑)。2012年12月28日,吕某被释放出来。2013年1月6日,吕某窜到玉林市金茂白马商厦3楼新派摄影找到黄国熙的姐姐黄某,以能帮助把黄国熙尽快弄出看守所为由,骗取黄某10000元。2013年1月11日,吕某再次以上述理由骗取黄某15000元。吕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及挥霍。另查明,被告人吕某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8月2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抓获经过,借条,黄国熙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吕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为赌博而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退赔。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蒋 友 章人民陪审员 黄 章 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奕永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