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卢某,女,汉族,住礼泉县建设路。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礼泉县丽景花园五号楼。本院在审理卢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 王 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