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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维诉被告龚友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龚友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张维,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委托代理人揭昌,株洲市荷塘区明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龚友学,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新民,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各种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周迪武,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各种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诉被告龚友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维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维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计1898元,由原告张维承担。审判员  易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