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涟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泽分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涟源市供电分公司、徐国初、阙拾辉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泽分,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涟源市供电分公司,徐国初,阙拾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阳泽分。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涟源市供电分公司。住址:涟源市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谢方锋。被告徐国初,系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涟源市供电分公司下属伏口供电所副所长。被告阙拾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泽分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涟源市供电分公司、徐国初、阙拾辉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泽分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阳泽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泽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阳泽分负担。审 判 长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桂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