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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廖琼英、袁铭浛与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廖琼英,袁铭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0967-1。法定代表人:李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琼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铭浛。上诉人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廖琼英、袁铭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4-5,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故被上诉人廖华亮、廖茂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