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5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陈书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56、57号原告陈书伟,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禹,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陈书伟因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后,于2014年2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两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宗50元,两宗共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文超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陈丽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