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减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649赵红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减字第00649号罪犯赵x,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碑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余刑执行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0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两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0次,罚金未缴纳。本院认为,罪犯赵x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x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7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