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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06

案件名称

潘锋与孙海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锋,孙海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潘锋,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海彭,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锋与被告孙海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彦斌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晓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