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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衡家跃与衡传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家跃,衡传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579号原告:衡家跃,男,194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衡传根,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家跃与被告衡传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家跃以先对争议的房屋进行析产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家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家跃撤回对被告衡传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衡家跃负担。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