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夹江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彭怀祥与宋邦利、张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怀祥,宋邦利,张吉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夹江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彭怀祥,男,住四川省天全县小河乡。被告:宋邦利,男,住四川省洪雅县余坪镇。被告:张吉成,男,现住四川省夹江县黄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怀祥诉被告宋邦利、张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怀祥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怀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怀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交。审判员 杜孟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