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5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行与王永胜诉前保全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行,王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516-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文山,民勤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海英,民勤支行营业部主任。被申请人王永胜,民勤县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永胜申请诉前保全财产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于2014年4月25日将被申请人王永胜在中国农业银行民勤支行营业部的存款55000元保全。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永胜在中国农业银行民勤支行营业部的存款55000元的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永胜在中国农业银行民勤支行营业部的存款55000元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自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