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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李某,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阳鹊坝村白甲沟组村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胡光灿。被告刘某。原告李某诉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22日以需婚生子满十周岁后进行选择再确定其抚养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学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