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张文福与侯瑞毛、蚌埠市新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福,侯瑞毛,蚌埠市新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704号原告:张文福,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尚伟,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丹,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侯瑞毛,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蚌埠市新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景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文福诉被告侯瑞毛、蚌埠市新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文福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交纳),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王阿晶人民陪审员 冯 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雅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