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假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108陈梁秀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假字第00108号罪犯陈xx,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09)洋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23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罚金已缴纳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xx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xx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6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