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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仲审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刘恩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刘恩雄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仲审字第12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渊智,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勇,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恩雄,女,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3)穗仲案字第2144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明艳代理审判员  赖杏杏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璇朱志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