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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初字第38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魏县北皋镇北坡头村282号。被告申某某,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魏县北皋镇东坡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