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景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胡有平与王正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有平,王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原告胡有平,男。被执行人王正元,男。胡有平与王正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景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有平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正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有平赔偿款6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有平所申请执行的标的60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铭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