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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湟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湟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陈某某,女,1965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某某,男,1973年11月12日生,藏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旼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瑾 来自: